淺談遺產繼承

家事繼承

親人離世,悲傷之餘,還要處理瑣碎但重要的事真的很折磨人,李馬律師簡單整理一下協助遺產繼承們的經驗,供大家參考。

​遺產有多少?

在被諮詢遺產案件中,李馬律師發現很多人都誤以為如果繼承人沒有留下遺產就不用申報遺產稅,這其實是一個錯誤的概念
首先我們要知道,國稅局眼中應該納入遺產稅計算標的的遺產、法院眼中的遺產以及當事人眼中的遺產,實際上是完全不同的三件事

所以在實務上,經常有當事人「誤」以為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產,但卻被國稅局追稅的案例。
究其原因主要有兩個:

  1. 和一般人的理解不同,國稅局認為應該納入遺產稅計算標的的遺產,除了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外,還包含了被繼承人「持有」或放在能支配管領的地方(例如保險箱)的財產。
  2. 在個別財產的認定上,當事人不認為是遺產的標的,在國稅局眼中卻是應納入遺產稅計算的標的。而二者分歧的大宗,便是壽險保險金。

因此每當被諮詢時遇到這樣的問題,李馬律師總會反問當事人,被繼承人究竟留下些什麼?為什麼會這樣認為?以便再一次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幫助他們double check。

畢竟要是留有遺產,而且留下的遺產超過了遺產稅免稅額,當事人如果未在6個月內申報,是要被罰滯納金的。


​遺產怎麼查?

一般來說,如果繼承人要查詢被繼承人財產,主要需申請以下三份資料:

  1. 遺產稅財產資料參考清單:上面通常會載明繼承人所有之不動產、車子、機車、股票。
  2. 申請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大概一個月後,你會收到被繼承人股票(集保中心存放的上市櫃股票)、保險、保險箱、金融債務(銀行信貸、房貸)等資訊。
  3. 根據被繼承人生前身分,分別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勞保和農民退休儲金(勞保局)、榮保或軍保(退輔會)。

申請完資料後,基本上便能確定被繼承人名下有無財產。而如果被繼承人財產查完後,發現有以下狀況的話,李馬律師就會建議繼承人找具備專業知識者協助釐清個別財產狀況,以便妥善處理

  • 被繼承人「可能」留有大量私人債權或債務
  • 被繼承人財產數目超過免稅額(2022年為1,333萬元)以上
  • 被繼承人財產中有鉅額保單
  • 被繼承人有保險箱,箱內有貴重物品(比如金飾、珠寶)
  • 被繼承人不動產有借名登記的情形
  • 被繼承人財產雖無上述狀況,但情況複雜需要協助之情形
  • 繼承人間彼此有繼承糾紛(例如財產怎麼分有爭執、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待主張等問題)

如果被繼承人財產狀況單純,那恭喜你,只要參考上述的資料填載遺產稅申報書,剩下的就有待國稅局核定遺產稅,等拿到免稅證明後,就能辦理被繼承人財產的過戶了。


​誰是繼承人?​

在現代,繼承人往往不一定是家人,只有繼承人才有幫被繼承人(死者)報遺產的「資格」。所以在要幫家人報遺產稅之前,請先按照民法的順序,即:​

  1. 配偶(夫妻)​
  2. 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姊妹​
  5. 祖父母​

來確定自己是不是法律上的繼承人。​

請注意,第2點中,假設被繼承人子女中有部分已經去世或因為某些原因喪失繼承權(但仍有部分生存),那去世或喪失繼承權之人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也是有繼承權的。​

而第2-5點間是順位關係。也就是說如果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離世,才會輪到父母繼承,以此類推。​
​一般來說,繼承人的認定不會是整起繼承案件最大的問題。會有問題的往往是繼承人「究竟」有哪些人?​

最常見的爭議,多發生在非婚生子女及被收養子女的繼承權上。​

所以如果聽到當事人說被繼承人生前有超過一段婚姻、有認乾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李馬律師都會請當事人再確認一下這層關係是否真有「法律」上的關係(尤其民國74年民法修正前,收養子女都有不需要書面契約的例外),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誰是繼承人?

在現代,繼承人往往不一定是家人,只有繼承人才有幫被繼承人(死者)報遺產的「資格」。所以在要幫家人報遺產稅之前,請先按照民法的順序來確定自己是不是「法律上」的繼承人,即:​

  1. 配偶(夫妻)​
  2. 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姊妹​
  5. 祖父母​​​

請注意,第2點中,假設被繼承人子女中有部分已經去世或因為某些原因喪失繼承權(但仍有部分生存),那去世或喪失繼承權之人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也是有繼承權的。​

而第2-5點間是順位關係。也就是說如果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離世,才會輪到父母繼承,以此類推。​

一般來說,繼承人的認定不會是整起繼承案件最大的問題。會有問題的往往是繼承人「究竟」有哪些人?​

最常見的爭議,多發生在非婚生子女及被收養子女的繼承權上。​

​所以如果聽到當事人說被繼承人生前有超過一段婚姻、有認乾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李馬律師都會請當事人再確認一下這層關係是否真有「法律」上的關係(尤其民國74年民法修正前,收養子女都有不需要書面契約的例外),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要不要申報遺產清冊?

依照現今民法的規定,遺產繼承已經全面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因此就算不特別去辦,針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一般僅有自繼承到的財產,多出來的部分有清償的責任。​

但是如果債務比遺產多,而且債務人是多數的情況,因為各債務人僅能依其債務跟遺產比例分到錢,所以如果繼承人將繼承到的遺產給了其中一個債務人,那對剩下少分配到錢的債務人不公平。​

所以在這種例外的狀況下,為了避免繼承人亂還錢損害到其他債權人的權益,法律規定債務人必須拿自己的錢出來貼給債權人,來補足原本債權人應該依比例拿到的份額,而且還不能要回自己多給的部分。​

因此在這種被繼承人欠債多於遺產,而且債務人不只一位的時候,繼承人務必在3個月內申報遺產清冊。​
​法院在接到遺產清冊後,會定3個月以上的期限公告。並經由法院的公告程序來確定債權人有誰,以及該還多少錢給誰。​

一旦經過了這個公告期,債務人就能安心的將錢還給債權人,此時如果還有其他債權人跳出來,債務人如果在還完錢後還有剩的話還是需要支付。但如果還完錢後連個子兒都沒有,債務人大可兩手一攤,對著債權人露出莫可奈何的微笑。​

所以如果被繼承人一生安分守己,沒有在外面向地下錢莊、親戚朋友或其他私人借錢,那僅憑金融調查報告的結果應該就足以確定被繼承人債務情形,也就可以決定要不要做遺產清冊的申報了。


為何拋棄繼承?

「律師,在來之前我有google過,上面說現在繼承不是債務都可以不用繼承了嗎?為什麼還要辦拋棄繼承?」​

這是李馬律師在辦理繼承案件時,當事人最常詢問的問題之一。​
而要解答這個問題,就必須要分兩個層面來回答。一個是法律層面,另一個是行政層面。​

首先從法律層面來說,上面這段話是錯的。​
現在的繼承制度被稱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意思是說「被繼承人的積極遺產(財產、債權等)、消極遺產(債務等),都會由繼承人全部繼承,只是繼承人只要就繼承到積極遺產範圍內,就消極遺產承擔有限度的還錢責任。」​

換言之,更白話一點是「我有繼承到多少錢還多少錢,剩下不干我的事。」絕不是只繼承遺產,不繼承債務。​
拋棄繼承,指的是「不管被繼承人留下什麼(積極或消極遺產),我一概不繼承。」這才是真正的不繼承債務,當然如果事後清點發現有什麼遺產,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也無權繼承就是了。​

行政層面指的是一個人去世後,繼承人要做的事。而從這一系列文章,相信大家也應該清楚,繼承人要辦的事情其實很多。​
一旦辦了拋棄繼承,那麼只要和國稅局說一聲,就能免去許多辦理繼承的行政流程,所以在確定被繼承人只留下大筆債務的情況下,辦理拋棄繼承就成了可以考慮的選項,對繼承人而言可以說是一大利多。​


如何拋棄繼承? ​(2022/4/26更新)

拋棄繼承主要分兩個步驟。​
第一步是寄發存證信函給其他同順位繼承人,若沒有同順位繼承人,則需要寄發給全體後順位繼承人。​

關於繼承順位的問題請參考上方<誰是繼承人?>​段落,
存證信函的內容需有兩個重點,一個是表明自己為合法繼承人;另一個,則是自己自願拋棄繼承權,並以該存證信函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

當確定對方收到存證信函後,請將存證信函的回執保存好,並準備以下文件,寫聲請狀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的管轄法院陳報:​

  1. 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2.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3.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 繼承系統表,含繼承系統表上提到所有人之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正本。​
  5. 拋棄繼承人印鑑章、印鑑證明。​
  6. 1000元現金。​

關於聲請狀,主要是依據民法1174條第2項、第3項的規定處理。簡單來說就是將前面存證信函提到的內容,分別向法院、其他繼承人再次說明清楚。​

如果聽到這裡,關於聲請狀、存證信函的內容還有一堆疑問,請一定不要硬著頭皮自己寫,並請專業人士協助代撰。​

做完這一切後,便可等待法院的回覆。​
一般來說這類案件,如果沒有問題,大約一個月左右,便會收到法院的函文。那拋棄繼承的聲請便完成了。​

但如果一個月後還沒有收到,建議打電話到送聲請狀的那間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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