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判決在台灣真的沒辦法執行嗎?

李馬講股

大同公司在2009年,透過子公司台灣華映透過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因應中國證監會要求出具19項承諾,包括3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同時華映及大同負連帶責任。

之後,因2018年台灣華映宣布重整無法給付貨款,中國華映科技就出現虧損,2019年向福建高級人民法院控告大同及華映(百慕達)、台灣華映,要求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19.14億元,隨後提高追債金額至人民幣30.29億元。

隨後,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大同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需賠人民幣30.29億元,折合新台幣約150億元。

隨著新聞一出,大同股價應聲跌停,而各路名嘴也是就本議題各自表述。然而,除開判決本身的法律適用是否合理。如果這個判決在中國大陸判決確定,那是否能在台灣執行呢?

實際上,這還真的不一定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換言之,大陸的確定判決,若要在台灣執行,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即:

  1. 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2. 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而關於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目前最高法院有肯認過的(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44號裁定),主要與送達、程序保障等相關。換言之,如果單單以大陸法規與台灣不同,作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抗辯,恐怕力有未逮。

結論:中國大陸的確定民事判決,在滿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的前題下,在台灣是有執行力的。所以如果該判決在大陸定讞,只要能拿到台灣法院的裁定,那自然可以對大同公司的財產強制執行,而這也是大同公司會發聲明,積極表示將上訴到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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