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真的贏了嗎?從館長7980元的手錶退貨案看消費爭議

執業碎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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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之前館長針對其預售之商品,價值7980元之手錶「不退貨」發生的消費糾紛已暫告段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作出判決認館長敗訴,判其應接受退貨並還給該消費者當初購買手錶的7980元。​

但關於消保法特別規定用以保護消費者,使其免受企業經營者的不當欺壓的懲罰性賠償金(倘若企業經營者故意致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可以請求企業經營者賠償五倍金額。在這個案子中即7980 X 5 = 39,900元)。新北地院認為,館長即使曾在直播中所言:「反正我一個月法務給很多錢,不去白不去!就算輸都沒有關係,就是要讓你跑法院!我先跟你講,跑一個法院至少8個月,我們就慢慢玩!」這些話,並不構成對消費者的故意侵害。​

加上消費者一方無法舉證,因使用向館長買的錶而受有其他損害,所以這部分法院判消費者敗訴。

身為律師,對於法院這樣的判決並不意外。畢竟從物理上來看,館長賣的那塊錶,從過程到結果(畢竟館長在這個案子裡沒有延遲發貨,賣的錶也沒故障也沒爆炸),的確沒有對消費者構成物理傷害。​

至於他噴的那些話,嚴格上說是屬於精神攻擊。而關於精神攻擊造成的損害,除非持有精神科醫生的證明,不然在這種消費爭議中要主張,很難得到法官的認可。​

但話說回來,在網路購物的經驗中,相信大家最氣的其實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客服、甚至經營者的服務態度。有時候那些話真的講到很想讓人穿過螢幕一手把它蕊死!​

但對於這些難以令人忍受的不負責任態度,目前尚無法由消保法給予制裁。五倍賠償金的價碼很美好,但在這種案件中多屬放在馬前的胡蘿蔔,看不到吃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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