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地政士考試(民法與信託法概要)準備方向分享

相較起109年的地政士民法與信託法概要考題,110年的考題字數變多了。

字數變多,意味著需要判讀的資訊變多,也意味著過去片段、爭點式的死記硬背已然行不通。必須要全盤理解,有體系、有法感,才有辦法答題。

以110年第一題為例:

甲女現年 18 歲,甫從高級職業學校美容美髮科畢業,經父母同意獨立經營美髮店,甲得到同意後,分別採購諸多用品。另甲之父親乙名下僅有之財產為 A 屋一棟,市價 300 萬元,乙向丙借款 300 萬元後,為避免丙登門討債,與丁成立信託契約,移轉 A 屋所有權予丁,並設定甲為受益人。試問:甲向戊公司購買燙髮之器材設備,其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又甲向己公司購買市價 500 萬元之名車一部,其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丙為保全自己之債權,可以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但相較於傳統的簡答出法「請說明民法第85條第1項營業的概念」;抑或是兩行式簡要的申論題題型「乙向丙借款 300 萬元後,為避免丙登門討債,與丁成立信託契約,移轉 A 屋所有權予丁,並設定甲為受益人。」這種混合式的出法難度更高,如果無法做到將考試題目的法律關係圖畫出來,那在答題上勢必無法回答完整。

因此若以李馬律師解題,會先畫圖如下:

如此一來,就能很清楚的知道第(一)題、第(二)題為一組,單純在考民法第85條第1項的概念。這題只要簡單涵攝法條就能得到基本分,至於加分項則是立法目的、營業的概念,以及涵攝過程的細膩度。

第(三)題則在考信託法第6條的概念,這題也只要簡單的法條操作就能得到基本分,加分項是立法目的(防止委託人濫用信託制度脫產,損害債權人利益)、涵攝的細膩度(誰向誰撤銷,該還給誰),以及與民法第244條的比較。

總結與建議:

  1. 請一定要能練習看出權利主體、客體,以即涉及的法律關係,並進一步畫出法律關係圖。
  2. 在準備方向上,除了各個爭點的複習外,請各位以法條體系為核心,做爭點的體系整理。

簡單來說,以侵權行為為例,至少要在做到判斷出這題在考侵權行為後,判斷出是哪個法條、範圍在哪邊、有沒有過失比例問題及損益相抵的問題。

  1. 建議大家若有時間,可以挑一本民法概要或信託法概要的課本作為基底,不要單以補習班的書做為唯一的課本,如此一來在理解上會比較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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