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放下電話,李馬律師的老婆盧小小就很興奮的告訴他,剛剛戶政事務所說結婚時結婚證人可以不用到場,只要在結婚書約上各自簽名,再由我跟她一起拿去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即可。所以到時候身為結婚證人的我妹不用再從嘉義上來,只要先簽好寄過來就好。
「但這樣可能會婚姻無效耶……」
「啊現在是怎樣?還沒有結婚你就要離婚了喔?」
「離婚的前提是我們有結婚,但我現在說的是婚姻無效,婚姻無效等於我們從沒結婚耶!難道你希望我們的婚姻到頭來只是一場空嗎?」
「嗯……好吧,你還是叫妳妹來一趟好了。」
離婚跟婚姻無效有什麼不同?
前者的婚姻是有效的,所以可以享有配偶在法律上享有的權利。而後者因為婚姻自始無效,等於兩人從來都沒有結婚,因此法律上規定配偶享有的權利,就會受到影響。
而在法律實務上常見的配偶相關權利有:
1.配偶權(常見的有婚姻關係存續中對外遇對象求償權)
2.配偶對另外一半的繼承權
3.親子關係的認定(如果婚姻無效的話,小孩可是會被認定為非婚生子女喔!)
為何證人沒到場可能會被認為婚姻無效?
其實按照最高法院的見解(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99號判決),證人的確是不需要在事發現場的(不論結婚或離婚),但是必須要親見親聞當事人有結婚或離婚的意思。
所以今天李馬律師的妹妹,如果在電話中被告知說李馬律師要跟盧小小結婚,請他在寄過去的結婚書約上簽完字後寄回,這個證人的簽名是有效的。
但問題是電話告知這件事並沒有辦法在法庭上再現,再加上電話語音有聽錯的可能,就算用line這些通訊軟體留下文字紀錄,也可能會被說是誤傳,或是非當事人的其他人傳的。而在這樣的狀況下,證人當然沒辦法保證這個婚是結真的,那他的簽名就會無效,就有可能導致婚姻無效。
因此如果方便,還是請出任結婚證人的大家盡量到場親簽,順便幫新人拍張美美的紀念打卡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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