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解決問題之道呈現給我們的客戶,就是道呈。
時常有許多當事人,要麼不懂自己想要什麼,要麼不懂自己能得到什麼。
但他們大都認為,委託律師就能達成自己想要的一切。然而除了少數幸運兒外,大部分的人都無法如願。
然而李冠穎律師一直認為,律師其實是一個以合法手段幫助當事人「如願以償」的職業。而要幫助當事人「如願以償」,就必須幫當事人了解問題、分析問題,並呈上解決之道。
因此由其一手創立的道呈,將透過嚴謹的FIRAC法學邏輯思考法,輔以證據資料,對當事人的情況做出通盤的分析。並透過法律白話,以淺顯的方式提供當事人解決問題的辦法,以協助當事人真正「如願以償」。
如果您覺得這一切還是太抽象,歡迎直接來電跟我們聊聊。
屆時您將發現,這裡沒有您通篇聽不懂的專業術語。只有最人性的服務,最精準的分析以及最實際的問題解決之道。
前景提要: 阿華借好友大寶100萬元,簽了借據的同時還要求對方開了張即期本票。直到10年後,白髮蒼蒼的阿華偶然翻到當年的借據跟本票才想起這件事,請問阿華能跟大寶請求這100萬元嗎? 爭議問題: 本票超過3年還能討嗎? 所以該怎麼辦呢? 雖然依照票據法第22條的規定,即期本票(見票即付)的時效只有三年。但這是指,倘若超過3年,執票人不能對發票人
前景提要: 阿華撿到大寶不小心遺落在街上的5000萬支票乙紙,心想「冒死」了,連忙拿到警局報遺失,然後靜等失主出現。 果不多時,慌慌張張的大寶出現在警局,然而正當大寶欲向阿華道謝並領回支票。阿華卻不緊不慢的對大寶說出了自己想要一成,即票面金額5000萬之一成,500萬元的報酬。 爭議問題: 請問阿華的要求合理嗎?
前情提要:甲公司為某知名上市公司,近日爆出財報不實案件,但不實的財報,自始至終都沒有提交給董事會審查,董監事能不能用這個理由主張不用負責? 說明: 法律怎麼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228條和證券交易法第36條的規定,董事必須負責編製財務報告,而監察人則需負責監督和查核。如果公司公開的財報有不實之處,董事和監察人可能會涉及證交法下第20條及